(2015)信中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家琪申请执行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53-3号关于唐家琪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信中法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浩审判员 史 训 利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坤明(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