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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剑刚与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刚,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3622号原告:吴剑刚,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俞杰,男,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吴剑刚与被告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剑刚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俞杰归还原告吴剑刚借款本金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俞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俞杰向原告吴剑刚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约定借款期限90天,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原告吴剑刚在庭审中自认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2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刚与被告俞杰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俞杰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剑刚借款本金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俞杰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