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纪周与侯英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周,侯英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1813号原告:赵纪周,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英跃,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赵纪周与被告侯英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纪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被告侯英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纪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冀E×××××车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购买了冀E×××××车辆,2013年河北唯尚传媒公司无偿借用我的车辆,2015年6月河北唯尚传媒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但原告的车辆被被告开走,至今不予以返还原告。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车辆。被告侯英跃辩称,所诉车辆是唯尚传媒实际掌控人郭晓彬的丈夫骆胜磊出资购买,跟原告并无关系。原告赵纪周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缴税票据、购车发票、车辆上牌费用收费票据、原告妻子张会娟与被告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2月22日,原告购买起亚YQZ7162EFJ轿车一辆,3月7日在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登记,主要内容为该机动车所有人为赵纪周,身份证号为,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冀E×××××。2013年河北唯尚传媒公司借用原告车辆使用(原告与河北唯尚传媒公司的开办人郭小彬系亲属关系)。2015年河北唯尚传媒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查封,牌照为冀E×××××的轿车被被告开走,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该车。本院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占有就是对财产的实际管理和控制。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对该物权没有所有权的人占有该物权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该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原告提交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上牌费用收费票据等证据,均可证实原告为冀E×××××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声称“该车是郭小彬的丈夫骆胜磊出资购买,由于郭小彬欠我60多万借款,故他将该车给了我”的辩称,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侯英跃将牌照号为冀E×××××的车辆返还给原告赵纪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纪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