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银柱与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柱,吴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16号原告:陈银柱,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吴晓丽,女,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陈银柱与被告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柱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银柱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