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7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戴川与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川,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戴川,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蒋海燕,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劲,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营山县郎池镇。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戴川申请执行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727民初526号】中,向被执行人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戴川支付劳务费及迟延履行金共计605217.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671.00元。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