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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沪闽辽三联石材经销部与吕晓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沪闽辽三联石材经销部,吕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65号申请人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沪闽辽三联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佳阳路2-1号。业主郑建航,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被申请人吕晓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沪闽辽三联石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吕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晓东名下权利证号为201512150×××,位于万盛。中央一品5、12幢1单元802号房屋。建筑面积137.76平方米,丘地号为5-29/803-23(80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吕晓东购买的合同编号为555503,由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为梧桐公馆一期,坐落于经开区吉林大路梧桐公馆一期3幢1单元2609号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丘地号为5-78/15-1-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