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346号申请人:李某某,女,201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李某某之父),住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组。负责人:吴学文,该组组长。担保人:张树良,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在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5万元,并由担保人张树良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文家湾居民小组在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5万元;二、冻结担保人张树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青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