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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英与陈勇、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陈勇,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郭英,女,汉族,生于1958年5月2日。委托代理人胡超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家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家顺,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4日。申请人郭英与被执行人陈勇、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郭英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1万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500元。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对其中的156万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1200500元,本院从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拨了87000元,申请人郭英在共计领取1287500元后,与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就剩余的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17年7月1日,双方核定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为共计为2024191元。二、如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胡家顺能在2017年7月11前向郭英支付50万元,2017年7月20日前再支付50万元,剩余824191元在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郭英对剩余部分予以放弃。被执行人商南县顺意印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前按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824191元,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0500元,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