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3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玖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边跃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玖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边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3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玖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边跃辉,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石家庄玖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边跃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边跃辉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本院己对其采取冻结措施,但未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另经向工商、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边跃辉的其它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依现查明的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对本案的执行��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6)第397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全和审 判 员 吕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