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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华明与方甫红、鄢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明,方甫红,鄢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08号原告:张华明,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方甫红,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鄢小明,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张华明与被告方甫红、鄢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