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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与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631号原告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经营者童水英,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丹东,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昇,执行董事。原告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为与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虞丹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玩具用毛绒原料,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共计欠原告毛绒货款82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16年8月2日支付了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到判决生效日止。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000元。2、微信记录复印件二页,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赊购用于制作玩具的毛绒原料。2016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82000元。后被告偿付了2000元,余欠8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义乌市刘康毛绒布商行货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从2017年3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市越彬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骆光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