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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好印与辛玉显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印,辛玉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43号申请人:李好印。被申请人:辛玉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好印诉被申请人辛玉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好印于二О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玉显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李好印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好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辛玉显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