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好印与辛玉显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印,辛玉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43号申请人:李好印。被申请人:辛玉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好印诉被申请人辛玉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好印于二О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玉显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李好印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好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辛玉显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