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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姜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姜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15号之一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姜建飞,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刘某诉姜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下达了(2017)鲁1423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姜建飞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因担保人姜丙哲提供了其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账号为62×××23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姜丙哲(身份证号:)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2×××23)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