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震与陈昱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陈昱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30号原告:胡震,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陈昱杉,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胡震诉被告陈昱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震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