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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震与陈昱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震,陈昱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30号原告:胡震,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陈昱杉,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胡震诉被告陈昱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震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胡震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