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荷与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荷,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292号原告:王荷,又名王丽,女,1965年10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住址:宋岗乡宋楼村。机构代码:B7110068-2法定代表人:支怀汉,该村委负责人。原告王荷诉被告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岗乡宋楼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125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996年秋,被告为村委上缴提留款,因资金不足,找到原告借款,原告为解被告燃眉之急,将新蔡县磨料厂里50000元集资款及利息共计52125元取出借给被告,并约定利息2分,期限为1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被告借款不还给原告生活带来困难,经济利益受损。被告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庭审审核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秋,被告为了提前完成乡提留上缴任务,与原告协商借款,原告当时借给被告52125元,后经追要,被告村委于2006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52125元欠条一份,该欠条有村委盖章确认。该借款在宋岗财政所留账底,但经原告逢年催要无果。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无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06年3月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借款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按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证据不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荷借款52125元;驳回原告王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2元,由被告宋岗乡宋楼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