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青岛天美置业有限公司、孙同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青岛天美置业有限公司,孙同光,仲立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385号原告张永刚,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闫浩,系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路15号,代码:91370285550811414X1-1。法人代表人赵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相宝,男,1959年11月13日,现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孙同光,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港城西大街与英特尔大道交叉口处)。委托代理人:李大清,系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玉虎,系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立平,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港城西大街与英特尔大道交叉口处),系孙同光妻子。上列原被告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对被告青岛天美置业有限公司、孙同光、仲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