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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1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占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华,侯占学,贾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156号之四申请人刘淑华,女,196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侯占学,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贾树磊,男,198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刘淑华申请执行侯占学、贾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占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贾树磊的担保人贾树会、赵淑华共有的存于贾玉良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占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存款xx元、贾树磊的担保人贾树会、赵淑华共有的存于贾玉良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xxxxxxxxxxxx)存款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