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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盼盼与周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盼,周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53号原告:陈盼盼,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宗飞,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陈盼盼诉被告周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盼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宗飞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对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万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盼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宗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阳光花园恢复楼12幢4层404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23099和合包字第815012309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