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盼盼与周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盼,周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53号原告:陈盼盼,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宗飞,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陈盼盼诉被告周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盼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宗飞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对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万元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盼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宗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阳光花园恢复楼12幢4层404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23099和合包字第815012309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