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会勇与王桂芳、许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勇,王桂芳,许巍,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会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被执行人王桂芳,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巍,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李会勇申请执行王桂芳、许巍、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4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肆拾叁万陆仟捌佰元(436800.00),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叁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35424.00),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费用(合计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玖万贰仟捌佰元(92800.00)。由于被执行人王桂芳、许巍、李凯未履行公证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李会勇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7222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会勇申请执行王桂芳、许巍、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