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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会勇与王桂芳、许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勇,王桂芳,许巍,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会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被执行人王桂芳,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巍,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李会勇申请执行王桂芳、许巍、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4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肆拾叁万陆仟捌佰元(436800.00),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叁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35424.00),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费用(合计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玖万贰仟捌佰元(92800.00)。由于被执行人王桂芳、许巍、李凯未履行公证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李会勇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7222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会勇申请执行王桂芳、许巍、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