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邢思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邢思涛,范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66号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鹏,系该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邢思涛,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范双龙,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思涛、范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鹏、被告邢思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双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邢思涛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95000元;2、要求邢思涛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间按月利1.2%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122360元;3.要求范双龙对上述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5日,被告邢思涛从原告处购买了M1454—G拖拉机一台,总价款255000元。邢思涛当时向原告交纳了部分购车款,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95000元。被告承诺此款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并承诺逾期不还,按照上述金额95000元,按每月1.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且由范双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据”上签字摁押。此款推托至今未还。邢思涛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都对,没啥异议,欠款金额95000元也对。当时给原告打了个条,逾期不还按月利1.2%计算利息,同时由范双龙给我担保,也在条上摁押,担保方式是连带保证责任。没说总要,但一直到现在没给。95000元和利息我同意给,但我父亲有病,我没钱。另外,原告欠我母亲孙秀凤劳务费28500元。范双龙未作答辩。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当庭举证。对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书证欠据(即“借据”),邢思涛无异议,范双龙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被告邢思涛从原告处购买了M1454—G拖拉机一台。总价款255000元。邢思涛当时向原告交纳了部分购车款。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9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即借据一份。约定此款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按照上述金额95000元按每月1.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且由范双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据上签字摁押。此款推托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邢思涛尚欠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邢思涛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邢思涛理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要求邢思涛立即给付所欠货款95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邢思涛出具欠据时,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不超过法定限度,应予保护。邢思涛提出的其母孙秀凤给原告所属长春分公司推销车辆欠其劳务费20000元及孙秀凤给原告所属公主岭市分公司推销车辆欠其劳务费8500元,因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案由及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被告方若坚持该项请求,可另行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方虽约定范双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范双龙的保证期间仍为六个月,而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5月1日起六个月内未主张权利要求范双龙承担保证责任,故范双龙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邢思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122360元[其中本金95000元,利息2736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二、范双龙不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由邢思涛负担1370元,剩余137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