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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九存与迟鹏、刘淑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九存,迟鹏,刘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26号申请人:李九存,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申请人:迟鹏,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刘淑萍,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李九存诉迟鹏、刘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九存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迟鹏、刘淑萍名下2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迟鹏、刘淑萍名下20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李九存、宋春梅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111号天巢广场22幢2单元701室房屋(房地权证字第168639、16××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