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书华与丁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书华,丁海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367号原告:商书华,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丁海栋,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书华与被告丁海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书华以被告下落不明,暂缓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商书华负担。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崔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