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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永林与邓耀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林,邓耀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肖永林,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邓耀瑜,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永林与被执行人邓耀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592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做首问执行笔录;2、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3、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4、2017年2月2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5、2017年5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6、2017年7月5日,向申请人做执行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2017年7月25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者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