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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大专文化,华容县禹山镇工作人员,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在不具备建设领域的相关资质证书,并未与华容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华容县水利局原副局长严某的引荐,先后从华容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华容县终南乡水厂(终南村、桑场村、八岭村、老港村)续建、景港镇八一水厂(赛南村)工程、注市镇北洲桑田水厂(隆庆、麻河)续建、治河渡镇水厂(上高、红星、黄逢)续建、万庾杨家村供水工程、插旗自来水厂(东湖渔场老场部)工程等七个饮水工程,工程量总计人民币3437835.23元。被告人彭某某为感谢严某的帮助,分二次送给严某人民币1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年底,被告人彭某某为感谢严某为其分包到华容县万庾镇杨家桥村、终南、注市、治河渡等地的安全饮水工程,电话联系严某到华容县章华镇工农桥某宾馆附近见面后,被告人彭某某在严某的小车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0000元。2、2014年年底,被告人彭某某为感谢严某在分包安全饮水工程上的帮助,电话联系严某到华容县章华镇某小区见面后,被告人彭某某送给其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董某、庞某、谢某、高某、彭某的证言,彭某某承揽农饮工程建设项目统计表,2010年至2014年中央投资农饮项目拨付单,资金支付审批表,支付单据,银行流水清单,塔市国有林场内部往来收据复印件,存款单复印件,严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华容县人民政府文件,华容县水利局文件,2012年华容县幸福乡、治河渡镇供水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协议书,华容县洞庭湖区2014年省财政专项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华容县建议工程管理办公室证明,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合同,自来水入户安装合同,领款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人民陪审员  雷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闵 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