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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344付硕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硕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3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硕龙,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睢宁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硕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硕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硕龙于2017年1月11日22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沪V×××××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花桥镇312国道晨风路路口南侧路段和被害人潘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硕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被告人付硕龙事发后找人顶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付硕龙对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硕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戴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维修发票、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修理分公司机动车估价(定损)单、谅解书,执法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临时行车号牌信息,查获经过,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网上查询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硕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付硕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硕龙对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硕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硕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