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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彭祥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彭祥贤,沈成杰,文杰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祥贤,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审被告:沈成杰,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审被告:文杰芳,住广西北流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祥贤、原审被告沈成杰、文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7)粤538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锦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