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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才、王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广才,王立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168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职位。被告:王广才,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王立民,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才、王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