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陆艳与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广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艳,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广南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317号原告:陆艳,女,1974年5月16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凤,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广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南县北宁路与桃园路交叉口。负责人:杨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陆艳与被告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广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陆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陆艳负担。审判员 王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