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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仕元与王宗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仕元,王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孙仕元,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王宗旺,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孙仕元与王宗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据(2017)云232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宗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孙仕元预付订金90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宗旺在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乐信用社的存款9075元(含执行费50元)予以划拨,并由申请人领取该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323执21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