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建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安建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144号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财政大楼十楼。法定代表人周光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康,男,1972年10月1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建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安阳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