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翠彦与陆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翠彦,陆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东翠彦,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陆继鹏,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翠彦与被执行人陆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中未能确定被执行人陆继鹏身份证号码,在申请执行中立案庭未录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执行中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司法网络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准确身份证号码,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