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某诉曹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刑初7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被告人曹某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与被告人曹某某自行和解,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