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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某诉曹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刑初7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被告人曹某某。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与被告人曹某某自行和解,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暨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