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林生与林州市创业世纪牧业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生,栗东方,林州市创业世纪牧业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32号申请人:张林生,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下园村。被申请人:栗东方,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王家池。被执行人:林州市创业世纪牧业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王家池。法定代表人:栗东方。在本院执行张林生申请执行林州市创业世纪牧业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林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栗东方为被执行人,其又于2017年8月9日以需要再收集有关证据为由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林生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林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