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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少兰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9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少兰,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少兰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华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周少兰在本区藤桥镇南市中路X号以经营“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三期投注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9295元。2017年3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少兰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少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2、徐某1、黄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周少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少兰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周少兰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少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维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