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0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新市社区东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881802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启君与被执行人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尹启君50000元,如礼泉西部乡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启君可申请恢复执行(2017)陕042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