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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克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克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19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克虎,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克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克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克虎携带毒品乘坐一辆白色轿车从普洱市孟连县前往西双版纳机场,拟乘飞机将毒品运至四川省成都市。当日6时50分许,邱克虎乘车途经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接受边防检查时,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密码箱拉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条,净重273克,并将其抓获。同月23日至25日,邱克虎又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71坨,净重428.2克。至此,共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701.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邱克虎运输毒品海洛因701.2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克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体内查获的毒品系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后查获的自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克虎携带毒品租乘车牌为云J×××××号汽车从普洱市孟连县前往景洪市机场,欲搭乘航班将毒品运至四川省成都市。当日6时50分许,邱克虎乘车途经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处接受边防检查时,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密码箱拉杆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条,净重273克,遂将邱克虎抓获。同月23日至25日,邱克虎又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71坨,净重428.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提取笔录及人体排毒登记表,证实案件线索来源、抓获被告人邱克虎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涉案毒品的经过。2、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封存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将被告人邱克虎���持号码为130××××0184手机卡1张,手机1部,以及涉案毒品可疑物等物证进行封存、扣押的事实。3、毒品称量笔录、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邱克虎所持密码箱拉杆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73克;从其体内先后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28.2克。4、毒品取样笔录、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5、证人证言。证人周某证称,2016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有一男子租乘其驾驶的车牌为云J×××××号去勐阿口岸附近接另一名男子前往景洪市机场。当日3时许,其接到了被告人邱克虎,当时邱克虎带着一个棕色的密码箱。7时许,当车行至勐海县边防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执勤人员从邱克虎携带的密码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租乘其车辆的男子系其之��的客人,但其并不清楚身份信息。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情况协查函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邱克虎身份信息情况,以及经侦查机关发函至邱克虎户籍所在地查询未获回复,现未发现邱克虎有犯罪前科的事实。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克虎供称,2016年12月10日左右,因其缺钱故受两名网上认识的男子邀约前往云南省孟连县运输毒品。同年12月18日,其在网上的两名男子的介绍下电话联系上另一名男子,并到达孟连县。后其按照男子指示偷渡至缅甸接到了男子送来的涉案毒品。12月22日20时40分许,其通过吞食、塞堵等方式将71坨毒品藏匿于体内,并携带男子交给其的密码箱准备将毒品送至成都市。23日凌晨2时许,其在勐阿口岸处搭乘了男子帮其联系好的车辆(云J×××××号)前往景洪市机场。途中边防检查,民警从其密码��内查获毒品,遂将其抓获。后其主动告知执勤人员其体内藏匿有毒品。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邱克虎所称邀约其运输毒品的三名陌生男子,因邱克虎无法提供详细身份信息,现无法查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克虎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克虎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克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邱克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克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1年12年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01.2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姣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欧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