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执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传新、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新,张福祥,付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860-4号申请执行人:郭传新,男,1981年生,汉族,市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福祥,男,1963年生,汉族,市民,现住单县。籍贯单县南城办事处府前商业街1号楼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付合丽,女,1962年生,汉族,市民,现住单县。籍贯单县南城办事处府前商业街1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传新与被执行人张福祥、付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单执字第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