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传新、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新,张福祥,付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860-4号申请执行人:郭传新,男,1981年生,汉族,市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福祥,男,1963年生,汉族,市民,现住单县。籍贯单县南城办事处府前商业街1号楼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付合丽,女,1962年生,汉族,市民,现住单县。籍贯单县南城办事处府前商业街1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传新与被执行人张福祥、付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单执字第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