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志旭与被执行人李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旭,李佳,李海艳,杨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89号申请人:陈志旭,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佳,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白少华。被执行人:杨学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杨学华的工资款及复转安置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