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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志旭与被执行人李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旭,李佳,李海艳,杨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89号申请人:陈志旭,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佳,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白少华。被执行人:杨学华,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杨学华的工资款及复转安置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