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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燕武、胡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燕武,胡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8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武,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胡淑清,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燕武、被告胡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燕武、被告胡淑清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