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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丽莲与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莲,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202号原告:马丽莲,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号39-01。法定代表人:朱观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群、周爱萍,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丽莲诉被告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丽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979元,减半收取计3989.5元,由马丽莲负担。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