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建国与范正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国,范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0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国,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范正贤,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冯建国诉被告范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9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范正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冯建国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范正贤返还钱款250,000元、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69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3,95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原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正贤(与蔡彩萍、蔡悦共某)名下位于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系与案外人共某,故暂无法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本院向洞泾镇经济联合社去函,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撤村撤队费,后洞泾镇经济联合社向本院汇来540.14元,本院已转执行费入库;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与被执行人范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