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启华与杨志忠、杨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华,杨志忠,杨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80号原告:张启华,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杨志忠,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杨招,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张启华与被告杨志忠、杨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杨志忠、杨招申请对原告张启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