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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启华与杨志忠、杨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华,杨志忠,杨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80号原告:张启华,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杨志忠,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杨招,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张启华与被告杨志忠、杨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杨志忠、杨招申请对原告张启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