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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梁远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梁远卫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400号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靖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梁远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远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2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2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红七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昊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