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墩智与刘显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墩智,刘显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52号原告杨墩智,男,汉族,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大,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墩智诉被告刘显大、邹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墩智以为防止被告刘显大在该案判决后无法执行,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显大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杨瑞曙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瑞昌市杨林大道南侧的房子(产权证号为: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房屋为原告杨墩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赣0481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显大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查封杨瑞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大道南侧的房子(产权证号为: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对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显大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查封杨瑞曙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瑞昌市杨林大道南侧的房子(产权证号为: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柳华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灿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