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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与张方祥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张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负责人:罗勇。被执行人张方祥,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申请执行张方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2503号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