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芙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芙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芙蓉,女,1971年04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未尽监管义务,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2017年6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罚款4500元、给予警告并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芙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芙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夏芙蓉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驶往玉海街道虹北锦园方向。当日13时许,车辆途经瑞安市罗阳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地段时,冲撞附近的绿化带,造成被告人夏芙蓉受伤及车辆部分损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芙蓉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4时28分,被告人夏芙蓉被提取血样,后在医院被交警带走。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夏芙蓉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夏芙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小慧、蔡君纪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及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路段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2张、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芙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芙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芙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