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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1、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28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1,女。被告:马某2,女。被告:马某3,男。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