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1、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28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1,女。被告:马某2,女。被告:马某3,男。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