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东珊、翁定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珊,翁定祥,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珊,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翁定祥,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廖小红,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陈东珊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定祥、廖小红归还借款15386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有被执行人房产一套,但产权证件不全,无法及时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有被执行人房产一套,但产权证件不全,无法及时拍卖,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