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毓锟、卢毓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毓锟,卢毓钿,刘升茂,郭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卢毓锟,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卢毓钿,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升茂,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郭仁兰,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卢毓锟、卢毓钿与被执行人刘升茂、郭仁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升茂、郭仁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人刘升茂、郭仁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