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文兵与龚志超张传飞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兵,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文兵,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传飞,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盛延沛,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龚志超,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文兵与被执行人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张传飞、盛延沛、龚志超尚欠申请执行人文兵1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8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白艳 更多数据: